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完成农村绿化任务和保护农村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