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绿化工作,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环保、农业、土地、城建、规划、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