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未经批准,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违法所得及实物,并对违法单位及个人处以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