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以下简称农村)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