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集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