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