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征用、占用林地、草原、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征用土地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征用土地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