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以及兰州市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