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国家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