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订立合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房屋买卖、转让、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五)邮政、电信合同;

(六)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