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林木种子的采收期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严禁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分内采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