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水等资源破坏或其他污染环境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