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征收一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二)防治污染设施未能正常运转、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三)限期治理项目,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准排污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