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