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有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必须将防治污染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与主体设备同时维护、检修,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