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煤炭焦化、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必须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