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线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