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划,对城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