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管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