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质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制定液化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