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运输瓶装液化气应当随车携带加盖液化气经营者公章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液化气经营者不得将瓶装液化气委托给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