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八条有效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寺庙、碑竭、石刻、石雕、石窟、古建筑、古墓葬、革命遗址、历史遗迹等文物古迹和具有民间传说的重要人文景观,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加保护,及时修缮。严禁刻画、涂写、坐骑、占用、拆迁和其他破坏行为。涉及文物古迹的开发、修缮等项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须报城乡建设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已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须按保护级别,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