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