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影响防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