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受洪水威胁的沿海、沿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