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区防汛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