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已废止限养区内的医疗科研单位、专业演出团体、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确需养犬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予以登记。限养区内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因生产需要养犬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予以登记。军犬、警犬和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