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江北区甬江街道以外的农村地区和限养区内农民聚居的自然村暂不列入限制养犬范围,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各县(市)、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的限制养犬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