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外地人员携带的犬只,须凭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有效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方准进入本市。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从外地或者境外携入的犬只,在本市限养区饲养一个月以上的,须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