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及有关业务发包、出租、出借、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