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