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拒绝代宰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的,由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