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小型生猪屠宰点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