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八条已废止区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但农业比重较大的区,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占30%以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