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农业投资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