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领导组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农业、财政、科学技术、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农业贷款工作,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向农业贷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