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及时足额拨付。当年未到位或者未能支出的,应当补足或者结转下年使用,并不得扣减下年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禁止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资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