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十二条已废止乡级人民政府对乡办企业、村民委员会对村办企业,按照税后留利3%的比例提取以工建农资金,专户储存,用于本乡、本村发展农业生产和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