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在本辖区内开展禁毒工作。

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本辖区居民、村民以及暂住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吸毒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对解除强制戒毒的人员,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帮助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