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在本辖区内开展禁毒工作。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本辖区居民、村民以及暂住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吸毒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对解除强制戒毒的人员,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帮助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