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毒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的范围是:(一)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MDMA(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禁和监督管理;(二)对纳入国家管制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禁毒相关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