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的范围是:

(一)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MDMA(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禁和监督管理;

(二)对纳入国家管制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禁毒相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