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未知(-1)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