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九条未知(-1)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