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易燃易爆场所;
(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三)大型高层、地下建筑;
(四)采用性能化设计的超规范建筑;
(五)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单位或者场所。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