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和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和应急救援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提供有关情况,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