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三)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八)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