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因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持现场秩序,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并依法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