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未按规定开通或者擅自关闭服务区,影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专业机构代为开通,有关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