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统一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