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其所在的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使工会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