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根据需要为同级工会办公、开展活动以及举办集体福利事业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不得任意改变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途。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